|
闽委办 ﹝2003﹞50号(节摘)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学历、学位的认定与更改
第八条 对干部接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认定必须坚持以下标准: (一)接受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前置学历、学位及有关条件,必须符合入学当年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规定。 (二)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的,必须要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有关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三)获得党校系列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要有党校管理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 (四)接受境外、国外高等院校教育获得学历、学位的,必须经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认证。 (五)接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育的,不得与研究生教育的学历、学位挂钩,不能更改原有的学历和学位,但以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学位,并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合格、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位证书的,可认定其学位。 (六)干部接受任何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都必须有齐全的学籍材料。 第九条 干部接受在职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后,要求更改学历或学位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干部本人申请 凡提出更改学历、学位的干部,本人必须写出申请更改学历、学位的报告,填写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供要求更改前后两个学历、学位的证明材料,以及入学前干部主管部门同意的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申报表。 (二) 所在单位初审 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更改学历的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初审。一是查阅干部本人档案记载。主要审查干部前置学历、学位是否具备报考入学条件。二是核查报考申请。主要审查干部报考入学是否经过干部主管部门批准。三是核对要求更改成现学历、学位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主要包括:报考表或报考审批表、学籍登记卡、成绩总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评审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或所在院校加盖公章的招生录取通知书或录取名单等。凡学籍档案材料不全的,可由干部本人补充,也可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面协调,向干部就读的院校索取。在此基础上,写出初审意见。 (三) 教育管理部门审核 经国民教育取得在职学历、学位的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后,报送省教育厅或其授权机构征求意见。省教育厅或其授权机构根据国民教育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更改学历、学位的明确意见,并在《申报表》上加盖公章。 经党校教育取得在职党校学历的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后,直接报党委(党组)或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初审中如有疑问,须征求党校管理部门意见。 (出处:晋江市人事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