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险[1996]6号 闽财事[1996]140号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厅局,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退休干部,解决好他们晚年生活中的突出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同志的关心与照顾,现就机关、事业单位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干部增发补贴费问题通知如下: 1、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50元高龄补贴。 2、满70周岁以上鳏寡孤独的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特殊生活补贴。 3、满70周岁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120元护理费。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停发护理费。 4、符合享受以上二项或三项规定的退休干部,只能按补贴高的一项享受,不能重复享受,各单位在执行中,根据退休干部实际困难的变化,及时调整应享受的待遇标准。 5、增发高龄补贴等费用所需经费,由退休金发放单位支付。 6、民政部门管理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退休干部,享受相应待遇后新增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7、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
(出处:晋江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