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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人发[2000]222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各市地、各单位在正常晋升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已在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升1”的机关工作人员, 从执行“最高级别升1”的当年起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或五年考核为称职的工作人员,符合晋升级别工资的,可按顺延的办法再晋升一级级别工资。晋升后本职务的对应级别记为“最高级别升2”如某科长,1994、1995、1996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1997年1月级别已晋升为“9升1”,1997、1998、1999年连续三年又考核为优秀,2000年1月级别可晋升为“9升2。”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定等次”,按闽人发[1999]126号文规定重新或合并计算晋升升级别年限的的工作人员,今后正常晋升级别工资,从重新或合并计算的年限起依次类推,不再按国办发[1993]85号文《级别确定表》中的年限确定。
三、因犯错或不称职等原因被撤、降、免职的工作人员,应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比照《级别确定表》重新确定级别。重新确定级别后,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年限,从重新或合并计算的年限起依次类推。
四、1999年7月以后,工作人员因晋升职务(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下同),逐级就近谅高套入新确定职务工资标准时,若工资标准相同,可就高套入上一档职务工资标准;降低职务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新确定职务工资标准时,若工资标准相同的,也按上述办法套入下一档职务工资标准。
五、由原大中专学校改革合并的院校中,仍保留中专部的院校,其在中专部任教的教师可继续享受原有待遇。不再保留中专部的院校,原中专教师应按改任后的工作岗位确定有关工资待遇。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二○○○年九月七日 (出处:晋江市人事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