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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配合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年3月5日 作者: 访问量: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索引号 QZ06109-0200-2009-00039 备注/文号 民函(2008)114号(2008年4月28日)
发布时间 2009年3月5日 数据来源 晋江市人事局
信息类别 政策法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日,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决定从2008年开始,用5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这是立足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对于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锻炼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特别是对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民政部门作为指导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建设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对于加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这项工作与加强农村村民自治、农村民间组织和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完善具体政策,引导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实行的一项基本治理制度。加强村级自治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是增强村级自治组织战斗力和创造力,提升基层群众自治水平的重要基础。各地要把发挥到村任职大学生的作用与推进村民自治结合起来,完善村委会选举的法规政策,规范相关程序,解决到村任职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参与村委会选举的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问题,为把组织信任、群众认可的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创造条件,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要逐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参与村级民主实践,发挥作用创造有利环境。同时,要逐步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引导他们参加述职评议,向村民报告工作,激励他们踏踏实实地为农民办实事,为农村发展贡献力量。

  二、运用有效方法,引导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农村社会组织中发挥作用。加强农村各类社会组织建设是培育新型农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方法。鼓励和引导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参与农村社会组织工作,特别是参与科技、经济等农村各类专业协会的工作,这既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组织的繁荣壮大,进一步发挥它们在发展生产、提供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发挥知识优势,在教育培训、科技栽培、技术引进、产品流通等方面为农民群众提供服务,增强人民群众对他们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采取有效方法,让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逐步成为农村各类社会组织的带头人。

   三、采取相关措施,引导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提升农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管理服务的迫切需要。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引导到村任职的校毕业生充实到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队伍中去,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农村专业社会工作,使这项工作更加专业化、更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为改善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结构,推进农村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立完善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强培训,提高村委会主任助理和农村专业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参与配合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培训工作,努力把推进村民自治、农村专业社会工作、农村社区建设和培育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与技术人才,以及与农村、农民有关的民政工作作为培训的内容。要组织开展对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的高校毕业生的培训,加深他们对村委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村务管理、农村社区建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了解,树立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村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理念,学会用民主、示范、说服、教育等手段开展工作的方法,提升他们做好农村工作的能力。村委会主任等村干部要进行帮助指导,传授经验,使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能够尽快了解所在村的情况,又好又快地适应工作。

     各地要把开展这项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出处:晋江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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