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晋江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日期:2009年6月19日 作者: 访问量: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
| 索引号 | QZ06109--2009-00300 | 备注/文号 | |
| 发布时间 | 2009年6月19日 | 数据来源 | 晋江市人事局 |
| 信息类别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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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2009〕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09〕78号)精神,市人事局牵头制定了《晋江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政策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政策,明确政策申报标准和申报办法,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09〕7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两年重新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认定时间由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下文通知。 二、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和申报 第三条 认定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申请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并申请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四)进驻晋 (五)省级及以上中小学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七)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含取得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外同等学历、学位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晋江市高层次人才审批表》(附件1); (二)高层次人才的学历、学位、职称或享受特殊津贴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在单位填报《晋江市高层次人才审批表》,并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后上报市人事局; (三)市人事局收件后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7天; (四)公示结束后,市人事局汇总呈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颁发《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三、高层次人才政策待遇申报兑现 第六条 子女择校择园就读 (一)适用对象:《规定》第1—6类高层次人才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中使用编制的人员)的子女。 (二)择校(园)范围:本市所有中小学校或幼儿园,不包含民办学校。 (三)申报材料: 1、《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2、《晋江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择校(园)申请表》(附件2); 3、高层次人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公安户籍证明); 4、高层次人才子女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凭《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由所在单位填报《晋江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择校(园)申请表》,送市教育局审核; 2、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落实有关政策。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落户 (一)适用对象:《规定》第1—7类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二)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凭《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及有关落户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到所在地的镇(街道)公安机关提交落户申请; 2、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公安机关经审核后,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房 (一)适用对象:《规定》第1—7类高层次人才 (二)申购标准:参照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类标准。 (三)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凭《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及购买经济适用房有关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到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提交购房申请; 2、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7天; 3、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购房手续。 第九条 创业科研启动经费补助 (一)申报材料: 1、《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2、《晋江市高层次人才创业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表》(附件3); 3、申请项目简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凭《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填报《晋江市高层次人才创业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表》,并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2、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后上报市人事局; 3、市人事局会同市经发、财政、科技以及有关专家进行联合评审,评审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7天; 4、公示结束后,市人事局汇总呈报市政府审批; 5、市政府审批后,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政策兑现。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津贴 (一)补贴标准:按《规定》有关标准执行。 (二)申报材料: 1、《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2、高层次人才身份证复印件。 (三)发放程序: 1、每月5日前,用人单位凭《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市博士后管理中心分别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津贴专项经费; 2、每月15日,市博士后管理中心向进驻晋江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发放津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其余高层次人才发放津贴。 四、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每季度组织一次高层次人才在岗情况调查和身份确认,并及时上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优惠待遇,追回奖金津贴、追缴减免费用,并给予通报曝光。 第十三条 政策申报各环节审核单位须对所承担审核、认定事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凡出现循私舞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政策申报审批过程中,如果出现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则由市人事局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个人)并说明原因。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 (出处:晋江市人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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