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
| 日期:2009年6月19日 作者: 访问量: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
| 索引号 | QZ06109--2009-00301 | 备注/文号 | |
| 发布时间 | 2009年6月19日 | 数据来源 | 晋江市人事局 |
| 信息类别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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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文〔2009〕78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平管理处,市直各单位: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十一届市委常委会第88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打造人才引进区域竞争优势,有效帮助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快创新型晋江建设步伐,积极有为应对金融危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特指以下七类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3)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4)进驻晋 (5)省级及以上中小学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6)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7)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含取得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外同等学历、学位的留学人员)。 第二章 人才引进形式 第三条 人才引进形式可灵活多样,既可通过就业或调动工作方式落户晋江,也可通过兼职、合作等形式到晋江从事短期性工作。 第四条 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通过技术入股或承包、创办、联办企业等形式到晋江工作。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个人或单位申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市人事局审核——市政府审批确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颁发《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三章 优惠措施 第六条 本规定第1—5类高层次人才、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不受单位编制员额的限制。 第七条 本规定第1—6类高层次人才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并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高等级直接予以聘任,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第八条 本规定第1—6类高层次人才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子女到本市就读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凭《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可择校、择园就读(不含民办学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子女报考事业单位的,享受本市生源同等待遇。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凭《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户籍关系挂靠所在单位或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政府集体户。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凭《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可参照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类标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携带项目或资金到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从事科技开发或技术成果转化的,经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评估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在晋江工作期间,享受高层次人才津贴(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标准如下: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每人每月补贴10000元; 2、进驻晋江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月补贴4000元,并免费借用一套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 3、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国家级中小学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 4、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省级中小学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5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原则上按“有关单位推荐——市人事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对外公示七天——兑现政策待遇”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期两年,自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出处:晋江市人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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