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人事政策 →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日期:2009年8月6日 作者: 访问量: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索引号 QZ06109-0200-2009-00348 备注/文号
发布时间 2009年8月6日 数据来源 晋江市人事局
信息类别 政策法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房地产经纪具体活动的协助执行人员。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本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并愿意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

第八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写(指定)考试教材、命题工作,负责考试报名和组织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承担。

考前培训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省人事厅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审定考试报名资格,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人事厅、建设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格式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后,方可报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具备以下职业技术能力:

()了解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了解一定的房地产市场流通环节,掌握一定的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房地产交易事宜,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按合同约定 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姓名、注册号、注册所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注册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并亮证服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只能注册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个人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者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有权拒绝执行房地产经纪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依法获准在我省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办法,由省房地产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晋江市人事局)

相关文章:
·转发关于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开始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