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人事政策 →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日期:2006年2月22日 作者: 访问量: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索引号 QZ06109-0200-2006-00032 备注/文号
发布时间 2006年2月22日 数据来源 晋江市人事局
信息类别 政策法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已经2002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习近平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职位设置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全省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实行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四类: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经过初任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提高政治素质;
  (二)增强职业道德修养,熟悉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三)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运作过程和任职环境,初步掌握工作方法、程序和基本技能。
  第七条 初任培训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日(60学时)。培训成绩作为试用期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对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参照任职培训的规定执行。
  经过任职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二)提高组织、决策、协调、创新能力;
  (三)拓宽和补充必要的新知识和新技能。
  第九条 任职培训应在任命后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0日(180学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培训的,由所在单位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培训,延期最长时限为半年。
  第十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不同的工作业务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专门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提高专业化水平;
  (二)掌握业务工作领域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及时了解业务工作的现状,把握其发展趋势。
  第十一条 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
  经过更新知识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及时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信息、新技能;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需要。
  第十三条 更新知识培训每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1日(126学时),可以集中时间培训,也可以分散培训。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人数应平均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经培训合格的国家公务员,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所在单位将学习期间的成绩和表现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出处:晋江市人事局)

相关文章:
·国家公务员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验证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考试作的通知
·职业培训可申请补贴
·人事部:公务员初任培训创出品牌
·中组部要求:培训干部要落到实处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关于举办2006年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07年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公务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