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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纪处分工资待遇执行标准 1、行政警告处分,受处分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受处分期限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3、降级处分,国家公务员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处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 4、降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国家公务员没有降职处分,工勤人员不适合降职处分。 5、撤职处分,国家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职务工资二档(职务工资在最低档的,按最低档与上一档档差降低二档)。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以降低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如降低后的级别、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工资标准的,则改按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执行。如撤职后未明确职务的,一律就近就低靠入科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原为科员及以下职务的,靠入办事员的职务工资档次。明确职务后,再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工勤人员不适合撤职处分。 6、开除留用察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己在最低档的按倒级差扣减之后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的,按最低档执行。工勤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不适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7、开除,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8、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受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相应降低档次后的职务工资金额,就近就低靠入处分后明确职务的工资档次;没有明确职务的,一律就近就低靠入五级职员或助教的职务工资档次;原为五级职员、助教及其以下职务的,靠入六级职员、技术员、小学三级教师的职务工资档次。明确职务后,再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
二、党纪处分工资待遇执行标准 1、党内警告处分,受处分未满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国家公务员比照行政记大过;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比照降级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照行政记大过;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比照降职处分(降低职务工资一档,降低职务一级)。 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国家公务员予以降职,并比照撤职处分,同时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降低职务工资二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降低职务(等级)工资二档。 4、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照撤职处分。 5、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开除党籍处分,国家公务员比照撤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照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三、津贴补贴项目 1、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停发“岗位津贴”、“职务津贴”(闽人发[2000]38号)。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绩效奖不发。 3、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停发“岗位补贴”。 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变动,从处分生效的次月起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 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3、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也不予补发。 4、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闽人薪[1995]1号文说明的有关规定执行。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先按缓刑期满分配正式工作人员的办法确定工资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5、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6、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7、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8、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面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工龄。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双规”人员的工资处理,仿照“停职审查”。
文件依据:闽人薪[1995]1号文、闽人核[1996]96号、闽人函[1998]57号、闽纪发[2003]1号、闽人函[2000]218号、闽人发[2000]38号、闽人发[2000]131号、闽人发[2000]131号、闽人发[2002]7号
晋江市人事局 二00六年五月
(出处:晋江市人事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