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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7年9月11日 作者: 访问量: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索引号 QZ06109-0200-2007-00125 备注/文号
发布时间 2007年9月11日 数据来源 晋江市人事局
信息类别 政策法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晋委办[2006]63

 

 

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和817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30

晋江市营职及以下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由军转干部在计划指标内选定岗位进行安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部队转业、符合我市安置条件的担任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干部(含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军转干部安置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二章  安置程序

 

    第五条 安置工作一般按照制定方案、组织笔试、考核、体检、公示、安置等基本程序进行。

第六条组织、机构编制、人事部门根据当年度接收营职及以下军转干部数量及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编制情况,制定安置方案,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考试考核总成绩由折算后的笔试成绩和考核量化分两部分累加计算。

第九条 笔试主要测试军转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军转干部笔试成绩按80%比例折算计入考试考核总成绩。

第十条 笔试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命制试卷和进行阅卷。

第十一条 考核量化分由职务(等级)分、资历分、立功分、鼓励分累加计算。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1、职务(等级)分:排职(含技术14级)加1分;副连职(含技术13级)加2分;正连职(含技术12级)加3分;副营职(含技术11级)加5分;正营职(含技术10级)加7分;技术9级加8分;技术8级加9分;技术7级加10分;担任正营职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的,在原职务分基础上另加1分。担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职务、等级分只取其高分的一项,不重复累加。

2、资历分:军龄每1年加0.3分;

3、立功分:荣立三等功一次加2分,累计不超过4分;荣立二等功一次加4分,累计不超过8分(立功等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立功分最高不超过8分。

  4、鼓励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转干部加3分。

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对军转干部资格条件、奖励情况等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市人事局对军转干部的笔试成绩、考核量化分及考试考核总成绩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四条 考试、考核后,安置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手续。

 

第三章 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荣誉称号、一等功的军转干部免于考试,优先择岗。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有意向接收当年度与岗位专业相一致的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军转干部,经市委编委会同意后,可实行考核安置。

第十七条军转干部如遇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的,由笔试分高的先选定;笔试分相同的,由职务高的先选定;职务相同的,由入伍时间早的先选定;入伍时间相同的,由任职时间早的先选定。

第十八条军转干部选定单位时,每人只能选一个单位,选定后不得更改,不按规定进行选定单位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九条 军转干部在限定的时间内缺席或自动放弃选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在剩余的指标内指令安置。不接受安置的,退回泉州市军转办安置。

第二十条军转干部在部队期间受过处分(不含领导责任处分),截止当年军转干部档案接受之日起不能解除处分的(解除处分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不安置进党政机关单位。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军转干部笔试试卷的命制、考试、阅卷、选定单位等安置工作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军转干部,根据情况取消其相应的笔试成绩或考核量化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安置任务。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工作 军转干部Δ 安置 暂行方法 通知

抄送: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泉州市人事局、泉州市军转办,

市五套班子领导成员,存档(3

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2006年8月30印发

(共印200份)

(出处:晋江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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