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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文〔2007〕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人才强市”战略顺利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晋江,支撑带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市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4、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程序:用人单位申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市人事局审核——市政府审批确认。
第三章 人才引进形式
第五条 人才引进方式可灵活多样,既可通过就业或调动工作方式长期落户晋江,也可通过兼职、合作等形式到晋江从事周期性工作。 第六条 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通过技术入股或承包、创办、联办企业等形式到晋江工作。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七条 博士学位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中使用编制的人员)的子女到本市就读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可择校、择园就读(不含民办学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第八条 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职数限制,直接予以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携带项目或资金到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从事科技开发或技术成果转化的,经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评估后,报市政府批准,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补助。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在晋江工作期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中使用编制的人员),享受高层次人才津贴,标准如下: 1、取得硕士学位的,每人每月200元; 2、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月500元;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人每月1000元; 4、进驻晋江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每人每月4000元,并免费借用一套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 5、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以及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的,每人每月40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原则上按“有关单位推荐——市人事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审批——对外公示7天——兑付政策待遇”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期两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晋政文〔2001〕80号)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出处:晋江市人事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