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政府 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日期:2008年6月18日 作者: 访问量: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
| 索引号 | QZ06109-0101-2008-00129 | 备注/文号 | |
| 发布时间 | 2008年6月18日 | 数据来源 | 晋江市人事局 |
| 信息类别 |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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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事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福建省人事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厅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驻厅监察室、人事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涉及本处室(单位)业务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一)本厅职能;厅领导姓名、职务、分工;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名称、职能、联系方式; (二)本省制定的有关人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文件; (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及责任处室(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人事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六)主要业务工作信息; (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应当公布的有关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除按第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九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信息,不得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厅机关定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厅门户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本厅在档案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 第十三条 使用本厅公文送审签发单应在签发单相应栏目标注是否面向社会公开,并按公文审核程序逐级审核确认。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处室和单位在本厅门户网站发布。 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制发,使用本厅以外的公文送审签发单拟制的各类信函、专用文书等公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相关处室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厅办公室审核后在本厅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第八条规定向本厅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本厅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本厅领取《福建省人事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也可现场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受理。指定专人接收和定时上网查收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或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三)答复。对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下经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答复期限应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信息存在且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和不属于本厅公开范围的,应分别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和《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过程中,已归档的信息由厅办公室负责提供;当年尚未归档或业务处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本厅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本厅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印、刻录、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处室、直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处室、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未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告诫或纪律处分: (一)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有关处室、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发布,影响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应公开信息丢失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厅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于每年3月底前起草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予以公布。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厅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出处:晋江市人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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