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公务员行政处分 |
| 日期:2005年11月15日 作者: 访问量: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
| 索引号 | QZ06109-0102-2005-00025 | 备注/文号 | |
| 发布时间 | 2005年11月15日 | 数据来源 | 晋江市人事局 |
| 信息类别 | 办事指南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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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依据:人发[1996]82号、闽人发[1999]211号和国人厅发[2005]13号。 2、报送材料: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意见,填写《国家公务员解除处分审批表》。 3、办理程序: (1)受处分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向批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并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4)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本人。 解除行政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到规定解除该种处分的期限满时止予以计算。 (出处:晋江市人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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